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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校园伤害纠纷预防和处置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1-21 18:32:19 来源:

 

各直属学校,各镇乡(街道)教办、中心学校:
为建立健全校园伤害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机制,积极预防和化解校园伤害纠纷,切实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校园伤害纠纷,是指在学校(包括托幼园所,下同)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所引起的纠纷。
二、处理校园伤害纠纷应遵循自愿、合法、公开、平等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依法处置。
    三、市教育局成立校园伤害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指导小组。根据《诸暨市教育系统安全综治工作岗位责任制》(诸教[2009]46号)、《关于调整教育局学校安全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岗位职责的通知》(诸教〔2011〕14号)要求,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相关职能科室人员为成员,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校园伤害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校园伤害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按照安全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各直属学校、镇乡(街道)教办、中心学校认真做好辖区内学校的校园纠纷预防工作;发生纠纷时,应成立在所在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当地综治工作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参加的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调会),调解辖区内发生的校园伤害纠纷,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五、学校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规范、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学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以及安全演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定期对教师、职工进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六、学校应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制定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作好预防事故的工作记录。
七、发生校园伤害纠纷后,学校应通知校(园)方责任险的投保公司,及时介入理赔工作。
八、建立校园伤害纠纷报告制度。学校应按规定及时向教育局报告校园纠纷,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市教育局报告,同时报告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一)非法聚集、静坐、下跪等长时间滞留在学校门口、占据教学楼等校园建筑,或者在学校门口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打横幅、贴标语、围堵大门、冲击校园、堵塞交通等严重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二)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员工,或者侵犯教职员工人身自由、干扰教职员工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三)以打、砸、抢等方式故意损坏校园内公私财物的;
(四)雇用社会黑恶势力对学校或教职员工进行敲诈勒索,或进行人身威胁的;
(五)其他扰乱教育教学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经劝说无效的。
十、发生校园伤害纠纷后,学校应当启动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和当地党委政府;
(二)学校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以制止过激行为,维护教学秩序,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配合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校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学校应商请所在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校调会进行有效调处,按照合法、合理、合情的操作原则,及时解决。
十一、市教育局校园伤害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指导小组接到校园伤害纠纷报告后,应要求学校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
十二、校园伤害纠纷经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作出终结性的处理后,学校应当在 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局。
处理结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伤害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姓名、年龄。
(三)当事人所在年级、班级。
(四)概况和原因。
(五)造成的损害情况。
(六)救助情况。
(七)伤害程度鉴定。
(八)责任的认定和解决方式。
(九)赔偿(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
(十)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及追偿。
(十一)经验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事故结果报告应附有已经履行的协商达成的协议、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十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一年十一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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